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賴榮堂 賴張美麗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王熾杰 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三七二號清償債務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為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債務人輝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輝珀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三七二號受理強制執行在 案,於上開執行程序中所查封如附表所示之榔皮係置於原告與訴外人輝珀公司共 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