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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玖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之票據號碼:AF0000000、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爰本於票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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