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三О號 原 告 丙○○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拾陸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丙○○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柒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丙○○以柒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原告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