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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三О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三О號

原告
丙○○
原告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拾陸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丙○○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柒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丙○○以柒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原告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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