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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八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宏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零壹佰捌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銀行斗六分行、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及十八日、票號分別為AM0000000、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參拾柒萬零壹佰捌拾元之支票二紙,詎被告屆期提示(提示日分別為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十八日),遭存款不足退票,屢經催討未果,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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