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八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和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己○○
戊○○○住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因興建工程資金不足,向其借款,並開立本票一紙,詎屆期未獲清償,屢經催討未果,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