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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八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八三號

原告
和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己○○

        戊○○○住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因興建工程資金不足,向其借款,並開立本票一紙,詎屆期未獲清償,屢經催討未果,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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