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聲字第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六簡聲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應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零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八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裁判費應為新台幣五千八百五十三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