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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聲字第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六簡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零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八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裁判費應為新台幣五千八百五十三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五千八百五十三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四十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四十五元 │ ││請費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四百元   │││報費 │ │ │├────────┼───────────┼─────────────┤│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六千七百零六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黃瑞井

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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