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春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永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八千四百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