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春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永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八千四百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