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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瑞井

上訴人
弘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春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永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八千四百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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