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六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六六號
- 原告
-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票號分別為SB0000000號及SB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元及二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元之支票二紙,詎被告屆期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提示,遭存款不足退票,屢經催討未果,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