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六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六六號

原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宏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票號分別為SB0000000號及SB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元及二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元之支票二紙,詎被告屆期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提示,遭存款不足退票,屢經催討未果,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