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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耀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斌
被告
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張玉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並將筆錄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裁定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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