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協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胡弘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鼎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見都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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