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耀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耀斌
- 被告
- 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張玉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並將筆錄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