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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錦佳

原告
達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勇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吳錦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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