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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瑞井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藝毓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藝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丙○○
法定代理人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丙○○發票,被告藝毓有限公司(更名為:藝毓科技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三紙,嗣原告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三紙為證,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一百八十四萬三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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