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藝毓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藝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丙○○
- 法定代理人
-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丙○○發票,被告藝毓有限公司(更名為:藝毓科技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三紙,嗣原告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三紙為證,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一百八十四萬三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