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即晟泰企業社) 被   告 協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支票號碼AT 0000000,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面額為新台幣( 下同)三十萬元之支票一紙,原告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 不理。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為證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