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黃瑞井
- 法定代理人李齊志
- 原告漢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即現代科技實業社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漢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志 訴訟代理人 張明宗 被 告 甲○○即現代科技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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