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即隆成工程行)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憑,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