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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祥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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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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