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興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為「祥興企業社即黃茉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支付命令狀列「祥興企業社」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乙○○,然「祥興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其負責人為「黃茉蕙」,是本件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