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興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為「祥興企業社即黃茉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支付命令狀列「祥興企業社」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乙○○,然「祥興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其負責人為「黃茉蕙」,是本件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文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