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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8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六簡字第188號

原告
嘉南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吉豐即賴金頂
訴訟代理人
張晟瑜
被告
晶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設定抵押權字號: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地登字第000380號」、「權利價值:新台幣70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設定抵押權字號:斗六地政事務所72年斗地登六字第000380號」、「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7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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