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六簡字第188號
- 原告
- 嘉南商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吉豐即賴金頂
- 訴訟代理人
- 張晟瑜
- 被告
- 晶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設定抵押權字號: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地登字第000380號」、「權利價值:新台幣70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設定抵押權字號:斗六地政事務所72年斗地登六字第000380號」、「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7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