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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明鴻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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