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京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如附表支票2 張,屆期經原告提示,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571,290 元,其中283,190 元,自民國(下同)95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88,100 元,自民國95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期│付  款  行  庫│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    │        │              │            │          │(即提示日)│
├──┼────┼───────┼──────┼─────┼─────┤
│ 1  │95.4.28 │中華商業銀行嘉│貳拾捌萬參仟│AK221251  │95.4.28   │
│    │        │義分行        │壹佰玖拾元  │          │          │
├──┼────┼───────┼──────┼─────┼─────┤
│ 2  │95.5.9  │中華商業銀行嘉│貳拾捌萬捌仟│AK0000000 │95.5.9    │
│    │        │義分行        │壹佰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