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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錦佳

上訴人
被告
國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戊○○、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吳錦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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