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國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戊○○、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