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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同一事實,業經本院92年小上字第11號(第一審案號:94年度六小字第169 號)判決確定在案,已依職權調卷查明,復為聲請人所是認,是該事件已有確定判決之效力,並有執行力,自無再調解之必要。另聲請人既稱本案已經執行無效果,顯屬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依前開法條意旨,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二、查本件同一事實,業經本院92年小上字第1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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