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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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