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新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金額欄關於「168,850 元」記載,應更正為「268,8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