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 原告
-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