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即

原告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8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9查詢至96年8 月23日止無繳費記錄)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