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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佑鎧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振瑞企業社即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車牌號碼Q3-0151 號福特六和自小客車為被告所有,被告並應協同原告將該車辦理過戶登記至被告名下。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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