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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即

原告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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