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 原告
-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8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9查詢至96年8 月23日止無繳費記錄)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