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怡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414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