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怡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414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