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聯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