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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晶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50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與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然嗣後變更請求為5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聲明之減縮行為,應屬合法。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火花遊戲」係原告享有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出售、出租、發行影音產品權利之視聽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而被告未經原告公司授權、同意,竟提供其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戶,幫助他人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販賣「火花遊戲」之盜版光碟方式,侵害被告享有專屬授權之上述影音著作,經原告提起侵害著作財產權刑事告訴後,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以96年度易字第429 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原告之著作財產權遭被告侵害損失甚鉅,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條第3 項「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其損害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並減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並依職權調閱前揭刑事案件卷宗。

二、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且損害之發生與其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本件原告主張其著作財產權及商譽受侵害,既經被告否認如前述,自應就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之不法行為,暨其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86年度上字第17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於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應就其主張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為真實者,則被告對其抗辯事實縱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被告於刑事案件偵查時,自始否認以mja258999a帳號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拍賣之「火花遊戲」影音光碟係伊盜拷或販售;又法官訊問:「如何證明被告提供的帳號與侵害原告著作權有直接關聯性?」、「被告提供的帳號有可能是提供給詐騙集團詐欺使用。」、「被告提供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原告的火花遊戲有何關聯?」、原告稱:「除了火花遊戲之外,還有我們公司的老天爺給我愛,都是韓劇。」等語。惟火花遊戲接受買家之匯款帳戶為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 00 0000000 號,此帳號和被告提供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並不相同,另由刑事偵查卷中之資料,可知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之開戶資料並非被告,故雖然原告主張被告提供郵局帳號給人家匯款,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所盜拷或販售,即無從認定上述影音光碟係被告所盜拷或販售。

四、況原告於刑事偵查提出之授權使用合約書、駐外館處文書認證、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託運單、銷貨明細、錄影帶封面、光碟外觀照片、退貨單、授權書、拍賣網頁,僅與授權使用、認證、拍賣、購買、交貨、退貨及另案賠償有關,均非上述帳戶資料係由被告供給之證據;此外原告迄未提出足認被告交付、販賣帳戶資料之其他事證予本院審酌,即無從認定被告就「火花遊戲」盜版影音光碟在網路上拍賣,有何關聯共同之侵權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不能證明被告就其享有專屬授權之「火花遊戲」影音光碟在Yahoo 奇摩網站上拍賣,有何故意、過失之不法行為,即與民法第184 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之賠償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依上述規定訴請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任何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原告雖請求宣告假執行,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駁回,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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