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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雅苑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天珝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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