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天珝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