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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雅苑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東庭即東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得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1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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