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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雅苑

原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德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支票金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付款人  │ 支票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XC0000000 │97年5月27日 │華南商業銀│1,000,000 │
│    │          │            │行斗六分行│元        │
├──┼─────┼──────┼─────┼─────┤
│ 2  │XC0000000 │97年6月27日 │同上      │ 500,000元│
├──┼─────┼──────┼─────┼─────┤
│ 3  │XC0000000 │97年7月27日 │同上      │1,000,000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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