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德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支票金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付款人 │ 支票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XC0000000 │97年5月27日 │華南商業銀│1,000,000 │ │ │ │ │行斗六分行│元 │ ├──┼─────┼──────┼─────┼─────┤ │ 2 │XC0000000 │97年6月27日 │同上 │ 500,000元│ ├──┼─────┼──────┼─────┼─────┤ │ 3 │XC0000000 │97年7月27日 │同上 │1,000,000 │ │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