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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王雅苑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展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原   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展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而侵權行為發生地則係發生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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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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