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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原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展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而侵權行為發生地則係發生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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