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 原告
-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展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而侵權行為發生地則係發生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