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原 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展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而侵權行為發生地則係發生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