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7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1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