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94號

原告
尚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利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7年9 月10日、同年10月3日,分別向原告購買機械設備數件,嗣後被告因經濟因素,退回上開機械設備,雙方遂協議,被告仍需支付3 成計新臺幣(下同)349,298 元之貨款予原告,有雙方簽訂之協議書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支付上開款項,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送貨單及協議書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9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