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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9號

原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文瑞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中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當事人(即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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