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9號
- 原告
-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文瑞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中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當事人(即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