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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侯明正
  •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 原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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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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