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

原告
柏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2年7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