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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朱中和

  • 當事人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9號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中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當事人(即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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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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