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9號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中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當事人(即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