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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

原告
柏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淑敏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家興

      劉榮昇

      鄭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靖晴、蔣秀雲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應予撤銷。

理由

一、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定有明文。龔靖晴、蔣秀雲係原告員工並非律師,本件亦非稅務或專利事件,龔靖晴、蔣秀雲亦無上開資格,自不得為訴訟代理人,本院前許可上開二人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尚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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