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富鼎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自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原告富鼎不動產有限公司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證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