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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9號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市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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