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 原告
-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就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正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