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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告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就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正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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