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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原告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登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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